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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福部於5月18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1104號公告修正

主旨:「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 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5月18日以衛授 疾字第1090101104號公告修正,謹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 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18日衛授疾字第1090101107號函 辦理。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