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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辦理「109年度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暨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宣導

主旨:為本局辦理「109年度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暨醫療品質 及病人安全宣導」1案,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療法第2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 實施督導考核。」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本(109)年度基層醫療 機構督導考核全面採行自評方式辦理,倘經自評後有不符 設置標準情形、民眾投訴案件等其他需至診所實地查核情 事,本局將另行派員至現場稽查。

三、檢附109年度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自評表1份,電子檔可至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5a3AkbGZg6msNfJ9bKS9zrmUm5TW4I_Q?usp=sharing下載 運用。

四、惠請貴所依診所現況逐項詳實填寫,並於本(109)年6月30日前繳交自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