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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有關開立醫療(事)機構申請停診(業)通知之相關補充說明

主旨:有關開立醫療(事)機構申請停診(業)通知之相關補充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15日衛授保字第1090033231號函 辦理及109年4月21日衛授保字第1090033008B號函(諒 達)。

二、如醫護人員照顧疑似個案,經本局疾病管制科通知請於採 檢結果前暫不准其執行業務,得比照照顧確診個案,向健 保署申請補償(貼)。

三、另如醫護人員接受徵調至檢疫所等照顧確診或疑似個案因 而須隔離者,得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四、惟若上開醫事人員非屬照顧確診或疑似病人,而屬其他原 因如國外旅遊歸國等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則不符合申請 停診補償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