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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轉知食藥署函知有關含短效型β-agonists類成分藥品用於產科相關適應症之用藥安全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知有關含短效型βagonists類成分藥品用於產科相關適應症之用藥安全,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7月31日FDA藥字第 1091407798A號函辦理。

二、含短效型β-agonists類成分藥品用於產科相關適應症已知 具有嚴重心血管不良反應之風險,並前經衛生福利部於103 年8月15日部授食字第1031407663A號公告要求修訂該類藥 品仿單(如附件),加註相關禁忌及警語如下,惟依據我國 健保資料庫資料顯示,仍有醫師未依前述公告規定開立旨 揭成分藥品之情形:
(一)禁用於孕期小於22週者。
(二)禁用嚴重之肺動脈高壓(可能出現肺水腫)或心臟疾病(例 如:主動脈瓣狹窄或心肌功能異常等情形)。
(三)須經審慎評估病患使用本藥品之效益大於風險時方可使用,且應嚴密監視母親及胎兒發生心血管相關不良反應 之風險,尤其是於長時間的使用下(超過48小時)。
(四)使用旨揭成分藥品應注意體液平衡及心肺功能,誘發因 子包括多胎妊娠、體液超過負荷、產婦感染或子癲癇症 之前兆。

三、為確保病人用藥安全,請貴會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會員開 立旨揭成分藥品於產科相關適應症時,應注意103年8月15 日部授食字第1031407663A號公告要求刊載之禁忌及警語等 相關事項,且應針對開立處方之醫師進行教育訓練,並將 教育訓練場次與方式等相關資料予以保存,以利食藥署進行醫師處方行為之評估。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