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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有關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主旨:有關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5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062號函辦 理。

二、按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 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同法第17條規定,醫師如無法令 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又查醫療法第76條規定,醫院、診 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 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三、至申請某特定期間之診斷證明書,有關開立醫師之相關疑 義分述如下:
(一)申請特定期間之診斷證明書,若該期間僅涉及一名醫師 看診,原則係由該期間原負責看診之醫師依據病歷資料 填具,若原負責診治之醫師因輪班、差假或離職等因素未能填具時,基於便民原則,由該院其他醫師依病人之 病歷資料代填開立,並無不可。
(二)申請涉及二名以上醫師看診之特定期間之診斷證明書, 原則由原負責看診之其中一名醫師依據病歷資料填具即 可,或由該院其他醫師依病患之病歷資料,依原病歷記 載代填發證,並於醫師姓名欄備註原診治醫師及發證醫 師姓名,交付病患,尚符合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立法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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