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為落實COVID-19建議採檢對象轉診機制及強化通報採檢作業,請院所倘轉診個案經評估不需採檢者,請於電子轉診平台回復個案診斷及不須採檢原因等處理情形說明

主旨:為落實COVID-19(武漢肺炎)建議採檢對象轉診機制及強化 通報採檢作業,請貴院倘轉診個案經評估不需採檢者,請 於電子轉診平台回復個案診斷及不須採檢原因等處理情形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8月 20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569號函暨該中心醫療應變組第19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醫療院所接受轉診病人 後,應於3日內將處理情形及建議事項,通知原診治之院 所。爰請貴院於接獲轉診單後,完整評估病人是否符合 COVID-19通報採檢條件(包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 案、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及擴大採檢對象);若評估不須 採檢時,請確實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子轉診平 台回復該筆轉診個案之診斷及不須採檢原因等處理情形予 原診治院所知悉,以增進醫師間轉診聯繫及合作。

三、另依「COVID-19(武漢肺炎)社區採檢網絡轉診注意事 項」,開單院所於電子轉診平台開立轉診單後,應通知所 在地之衛生局。惟統計前開管理系統,衛生局接獲開單院 所通知之平均占比僅為36.8%(附件),故請貴院所於開立轉 診單後,應落實通報衛生局,以利掌握轉診個案就醫採檢 情形。 

四、檢附原函供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