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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轉知為防治遺傳性及罕見疾病,請院(所)就符合條件民眾加強宣導產前遺傳診斷

主旨:轉知為防治遺傳性及罕見疾病,請貴院(所)就符合條件 民眾加強宣導產前遺傳診斷,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9年8月27日國健婦字第 1099906540號函辦理。

二、依「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2條第1款第5目 及同辦法第4條附表1產前遺傳診斷之基因檢驗規定略以 (如附件1),孕婦經診斷胎兒疑似基因疾病者得申請產前 遺傳診斷之基因檢驗補助,每案減免檢驗新台幣5,000元 整,低收入戶或居住於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 者,每案另行減免採檢費用新台幣3,500元整;另檢體須送 至經該署審查通過之遺傳性及罕見疾病指定檢驗機構進行 (如附件2)檢驗,以申請前開減免補助。

三、產前遺傳診斷之基因檢驗目前共計補助7項,包括脊髓性小 腦萎縮症、亨丁頓舞蹈症、X染色體脆折症、海洋性貧血、裘馨氏肌肉萎縮症、A型B型血友病、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等。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