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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建請 健保署協助爭取調整「健保特約診所自聘藥師調劑」之「藥費、藥事服務費」適用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費用率,與「健保特約藥局」相同
主旨:建請貴署協助爭取調整「健保特約診所自聘藥師調劑」之 「藥費、藥事服務費」適用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費用 率,與「健保特約藥局」相同,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123
一、依本會113年11月24日第13屆第10次理事會決議辦理。
二、本於稅收公平原則,相同的服務內容及收入來源,凡屬健 保「藥費」、「藥事服務費」,無論是特約藥局或特約診 所,其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適用費用率,本應一致相 同,合先敘明。
三、查現行健保給付特約藥局或特約診所之「藥費」均以成本 (元)計算,給付金額相同;惟「藥事服務費」,給付「特 約藥局」為54點(05202B、05223B),給付「特約診所自 聘藥師調劑」為39點(05203C、05224C),特約診所已較 特約藥局低15點。
四、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適用費用率規定(以112年為例): 「健保特約藥局藥師」之健保收入適用費用率,「含藥 費」者為94%;「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 藥費收入為 100%,藥事服務費收入為 35%。「健保特約診 所自聘藥師」之健保收入適用費用率,依中央健康保險署 核定之點數,每點零點八元。
五、綜上,「特約診所自聘藥師」與「特約藥局藥師」同樣提 供健保處方箋調劑服務,二者之健保收入適用執行業務者 費用標準之費用率卻不相同,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建請貴 署協助爭取調整「健保特約診所自聘藥師調劑」之「藥 費、藥事服務費」適用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費用率,與 「健保特約藥局」相同。
正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本:立法委員王正旭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賴惠員國會辦公室、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