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有關「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自114年起調整為公務預算支應,並納入「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訂重點詳請各診所配合辦理
主旨:有關「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自114年起調整為公務預算 支應,並納入「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 項」,修訂重點詳如說明段,請各診所配合辦理,請查 照。#2306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12月17日國健慢病字第 1130661191號函辦理。
二、配合國家政策,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自114年 起預算來源改由國民健康署公務預算支應,並納入旨揭預 防保健服務項目中,預計於114年1月1日起始施行。
三、因應前述政策及配合臨床推動實務,114年計畫修正重點, 摘要如下: (一)收案對象及條件:
1、原收案年齡為20至64歲,調整為20至69歲,計算方式 為「20≦就醫年−出生年≦70」。
2、每一診所收案人數上限修改為600名(包含前一年度延續收案個案)。
3、排除收案對象增列「初期慢性腎臟病收案者」,及刪 除符合代謝症候群指標任三項之「已使用藥物治療」 條件。
(二)申報方式:
1、案件分類由「09:西醫其他專案」改為「A3:預防保 健」,並應填部分負擔代號「009:其他規定免部分負 擔者」、就醫序號「MSPT: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之個 案收案、追蹤及年度評估」。
2、申報內容,如醫令代碼編號、就醫序號、部分負擔代 號、醫令類別等無變動。
四、上開調整規定,將納入114年1月1日修訂版之「醫事服務機 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配合中央健康保險署 資訊系統更新時程辦理。
五、倘有相關問題,請洽本案聯絡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慢性疾病防治組薛技正曉筑及陳約用專業人員思寧,電 話:02-2522-0888,分機:703、689。
正本:宜蘭縣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之醫療院所、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各衛生所
副本:本局保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