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知 有關建請衛福部對醫師至照護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時,比照「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於「服務人次上限」前提下,認屬符合應邀出診之適用規範,不須事先報准一案,部函復如附件

主旨:本會建請衛生福利部對醫師至照護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時, 比照「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於「服務人 次上限」前提下,認屬符合應邀出診之適用規範,不須事 先報准一案,衛生福利部函復如附件,請查照。#121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4年10月16日衛授保字第1140665061號函辦 理。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依本會意見修訂「特約醫療 院所支援照護機構醫療服務作業規範」(附件),已公布於 全球資訊網,以便利本會會員完成報備支援程序。

三、「特約醫療院所支援照護機構醫療服務作業規範」刪除以 下條文:
(一)報備至照護機構支援期間建議為「1年」,如有特殊原因 至少為「3個月(含)」。
(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報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支援後,請於 支援前一個月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報備支援照護機構檢附資料」憑核。經保險人審核通過後 始得執行(發函日)。

四、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