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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修正「各縣市醫師公會申請承辦康樂活動補助辦法」第三條如說明二
主旨:修正本會「各縣市醫師公會申請承辦康樂活動補助辦法」 第三條如說明二,請 查照。#111
說明:
一、依本會114年9月21日第14屆第1次理事會決議辦理。
二、將『申請承辦全國醫師盃「高爾夫球」、「桌球」、「網 球」、「羽球」等四項球賽,應依本會訂定之積分計算方 式(見附表),設立「年度總冠軍」獎項。榮獲上述四項球 賽「年度總冠軍」之縣市醫師公會,由本會頒發「年度總 冠軍」獎盃(保管一年,次年傳承下屆「年度總冠軍」之縣 市醫師公會)及致贈貳萬元禮券。』等文字列入本會「各縣 市醫師公會申請承辦康樂活動補助辦法」第三條。
三、新修正之本會「各縣市醫師公會申請承辦康樂活動補助辦 法」如附件。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