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有關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須於115年1月31日前,辦理114年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作業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主旨:有關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須於115年1月31日前, 辦理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 作業一案,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 照。#1240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114年 12月10日FDA管字第1141800592號函辦理。
二、機構辦理114年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申報期限(115年1月 31日)將屆,食藥署將於今(114)年12月20日前於該署網站 及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稱CDMIS)公布申報提醒訊 息。
三、為提升行政效率,請機構業者善加使用網路申報管制藥品 收支結存資料。倘機構以紙本方式申報,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申報表需同時寄送當地衛生主 管機關及食藥署,該署將於申報截止日後2個月內建檔完 成。
四、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 之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 教育研究試驗機構,每年1月底前,應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 關及食藥署辦理前一年管制藥品之收支申報;於該期間無 任何管制藥品收入、支出或結存者,亦須辦理申報作業。 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管 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相同之罰鍰。
五、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始能向藥商購買管制藥 品,另,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管制 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倘機 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但並無購買及常備管制藥品 之需求,可填妥「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向本局 辦理登記證繳還作業;醫療機構如處方箋釋出,無「管制 藥品登記證」,並無影響醫師開立管制藥品。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藥劑生公會、宜蘭縣獸醫師公會、管制藥品申報關懷名單
副本: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