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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國健署公告「長者功能評估(ICOPE)服務人員資格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並檢送ICOPE「實務操作課程」簡章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長者功能評估(ICOPE) 服務人員資格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並檢送 ICOPE「實務操作課程」簡章,請協助轉知所屬,請查 照。#2317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10月13日國健慢病字第 1120660783號函辦理。

二、為使長者功能評估之服務品質一致,該署訂定旨揭資格規 定(附件1),新舊制差異對照表如(附件2)。摘要如下:
(一)新增醫事機構人員符合「基本資格」者,始能參加「基 礎課程」與「實務操作課程」,取得「服務資格」。
1、基本資格:原訂為醫事機構之醫事人員,新制增加:
(1)執業於醫事機構之社工師。
(2)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原不限制服務機構需為醫事機 構,新制增加人員須有高齡照護相關學歷、學程或資歷。
2、服務資格:取得服務資格之訓練課程,其內容原由各 單位自辦與自訂,新制訂定一致之課程架構,內容如 下:
(1)完成且通過線上「基礎課程」(10堂,400分鐘)及 實體「實務操作課程」(3堂,150分鐘),始能取得 服務資格。
(2)基礎課程:置於該署系統平台,訂有觀看時數及測 驗,通過者始能參加操作課程。
(3)實務操作課程:訂有六力情境操作與回覆示教。
(二)原未制定服務人員之資格效期,新制訂定效期為2年,屆 期前需服務30人以上且完成繼續教育(150分鐘),始能再 展延2年。

三、前述線上課程與系統平台將於112年底前完成,旨揭資格規 定預計113年1月1日實施,日落條款說明如下:
(一)針對111至112年間有實際提供服務之機構,機構服務人 員符合前述基本資格者,113年仍可提供服務,惟須於 113年12月31日前補完前述基礎與實務操作課程。
(二)補完課程者,其服務資格起始日訂為113年1月1日,依新 制規定須於114年底前完成展延;113年12月31日前未補 完者,自114年起取消服務資格。
(三)俟前述平台完成後,將另函通知服務機構,請服務人員 於平台申請權限(平台連結:https://hpdcs.hpa.gov.tw/),以利銜接113年服務。 

四、今年該署預計於10月底至11月上旬試辦實務操作課程,總計4場,北、中、南、東部各1場,對象為現行服務人員, 完成後113年可抵免實務操作課程。報名簡章詳如(附件 3),聯繫窗口:國立成功大學林小姐,電話:06-2353535 分機3321。

正本:112年度宜蘭縣預防及延緩失能之長者功能評估知能提升計畫之委辦機構、宜蘭 縣各衛生所、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 公會、宜蘭縣社會工作師公會
副本:本局保健科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