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衛福部 檢送對事後避孕藥Levonorgestrel藥品類別之相關建議

主旨:檢送本會對事後避孕藥Levonorgestrel藥品類別之相關建 議,如說明段,請查照。#121

說明:

一、依本會114年3月5日「事後避孕藥Levonorgestrel藥品類 別」專案小組會議結論及114年3月20日第13屆第19次常務 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為維護女性生命健康安全,本會建議維持事後避孕藥 Levonorgestrel為醫師處方藥管理,理由如下:
(一)事後避孕藥並非百分之百有效,其含有高劑量的黃體 素,可能引發一系列副作用,包括噁心、嘔吐、頭痛、 月經紊亂等。此外,頻繁使用可能導致荷爾蒙失調,影 響女性的生理週期,甚至增加罹患血栓、心血管疾病的 風險。更重要的是,事後避孕藥對子宮外孕無效,若未 及時診斷並處理,可能引發內出血等嚴重併發症,危及 生命。因此,醫師的專業評估與追蹤對於確保婦女健康 至關重要。
(二)依據相關數據顯示於48小時內服用仍有相當高之藥效, 且台灣就醫資源充足,婦產科診所與醫院遍布全國,相 信已足以提供即時專業照護。事後避孕藥的使用前仍須 經詳細完整之醫療評估,確保藥物適合患者,且提供即 時與完整的衛教指導與後續追蹤更是安全用藥的重點, 絕非以取得藥品方便性為訴求。
(三)依據「藥品轉類審查重點查檢表」第一點「轉類原則」 之第一項「用於輕微疾病及症狀緩解,且民眾易於自我 診斷、或僅須初次經醫師診斷確認症狀,且民眾可自我 用藥者及生活型態病用藥」所述,事後避孕藥根本非屬 於輕微疾病或是症狀緩減之用藥,意即事後避孕藥原本 就不該列入可以轉類審查之藥品,因此相關會議討論仍 應有所依據。
(四)台灣目前的藥品轉類制度,會參考十大先進國家作為標 準,惟各國醫療環境、健保制度、用藥習慣及民眾健康 識能皆有所不同,直接沿用國外標準可能無法完全符合 台灣的實際需求。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在藥品轉類審查 時,應進一步考量台灣的醫療可近性、藥品濫用風險及 民眾用藥安全等因素,確保藥品轉類後不會對公眾健康 造成負面影響。
(五)建議積極推動健康教育,提高大眾對於避孕方法的正確 認識。透過學校教育、公共宣導及醫療機構的衛教指 導,使民眾了解緊急避孕藥的使用限制與風險,並建立正確的避孕觀念。健康教育不僅能減少對緊急避孕藥的 依賴,亦能促進安全性行為觀念,從根本上降低非預期 懷孕與相關健康風險。
(六)所有相關的用藥不管是指示用藥還是處方藥,應該有完 整的用藥前評估與完善的紀錄,以及可以追蹤後續用藥 狀況,應包括病人的相關必要資訊,絕非將指示用藥視 同一般食品可以隨意取得,無須任何完整之紀錄與評 估,這才是真正對病人用藥安全負責任的作法。

三、隨函檢附本會與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之聯合聲明一份供參。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含附件)、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含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