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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轉知「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業經衛福部9/10令修正發布施行,名稱並修正為「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主旨:轉知「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第二 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9月10日以衛部醫字第 10916656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名稱並修正為「領有醫師 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671C號函辦 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