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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有關民眾陳情至診所辦理駕駛體檢,診所無開立收據案

主旨:有關民眾陳情至診所辦理駕駛體檢,診所無開立收據一 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109年9月30日陳情本局案件辦理。

二、按醫療法第22條第1項:「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 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101 條:「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三、查貴單位為本轄監理所指定辦理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及認 知功能測驗診所,收費標準依衛生局訂定體檢費用範圍 內,並經監理機關備查。

四、請貴診所應依醫療法規定開立旨揭收據,本案本局將不定 期派員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