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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有關居家檢疫期滿後於國內檢驗COVID-19陽性之無症狀個案及其接觸者之後續處理流程

主旨:轉知有關居家檢疫期滿後於國內檢驗COVID-19陽性之無症 狀個案及其接觸者之後續處理流程,詳如說明,請貴院 (會)協助轉知所屬及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3月 18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142號函辦理。

二、鑑於近期國內出現多起境外確診或疑似境外感染COVID-19 之個案,經核酸檢驗陰性入境後,於國內居家檢疫期間並 無症狀,後因自費篩檢陽性而必須進行通報及住院隔離治 療,雖依國際研究及實證資料顯示,該等對象多已無傳染 力,惟依現行規定仍需匡列其接觸者並進行居家隔離。

三、為避免上述情形造成醫療體系與公衛量能不必要的負擔, 甚至引起社區恐慌,指揮中心經諮詢專家後訂定是類個案 及其接觸者之後續處理流程如下:
(一)國外曾確診COVID-19個案並經PCR檢測二次以上陰性結果者入境後,除特殊情形或檢疫措施要求下,於3個月內無 需再採檢。如入境後再次檢驗陽性,仍列為國內確診個 案並送醫院住院隔離,其密切接觸者先採取居家隔離措 施,同時進行再次採檢以評估個案感染情形及傳染力。 倘個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且經由網區指揮官綜合 評估個案感染情形,若可認定個案非近期感染且入境後 已無傳染力,則個案可解除隔離治療,其密切接觸者亦 可同時解除居家隔離:
1、個案無症狀;
2、SARS-CoV-2抗體陽性;
3、初次呼吸道檢體病毒量低且3日內追蹤採檢結果為陰性 或Ct34。
(二)入境檢疫期滿後無症狀檢驗陽性,且於國外未曾有確診 紀錄者,個案應先依確診個案流程處理,其密切接觸者 採取居家隔離措施。倘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且經由 網區指揮官綜合評估個案感染情形後,可認定該個案非 近期感染且入境後已無傳染力,則個案可解除隔離治療 (不受距本次發病日/採檢日已達10天之限制),其密 切接觸者亦可同時解除居家隔離:
1、個案無症狀;
2、SARS-CoV-2 IgG抗體陽性且IgM抗體陰性;
3、初次呼吸道檢體病毒量低且3日內追蹤兩套呼吸道檢體 採檢結果為陰性或Ct34。
(三)符合上述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個案之接觸者,於解除居家 隔離後,衛生單位無須再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仍需衛教個案於最近一次接觸後14日內,遵守外出全程佩 戴口罩,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保持社交距離及勤洗手等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