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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有關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資格,請依說明段辦理

主旨:有關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資格,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年5月10日國健慢病字第 11006004401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21日衛授國字第1091400690號令 修正發布之「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第2點及第3點第7款規定略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 機構提供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應向健保署提出辦理該服務 項目之申請。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執行人員資格由家庭醫 學科、內科專科或通過健康署指定相關教育訓練之其他科 別專科醫師執行,自本注意事項修正生效日起1年後,限由 前述人員提供該服務。

三、國民健康署業請健保署自108年11月(費用年月)啟動成人預 防保健服務之費用申報受理端(RAP)檢核機制及111年1月 (費用年月)調整二代醫療資訊系統醫令自動化審查(REA) ,若未完成申請之機構及申報成健服務費用之醫事人員若 不符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注意事項規定之成人預防 保健服務執行人員資格者,將不予核付該筆費用。

四、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訓練課程相關資訊公告於台灣家庭醫學 醫學會(首頁>網路新聞>學會新聞專欄,聯絡窗口:蔣先 生,電話:02-2331-0774轉21)。

五、惠請本縣醫師公會轉知會員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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