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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有關執行COVID-19採檢人員資格案

主旨:有關執行COVID-19採檢人員資格案,詳如說明段,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 29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239號函辦理。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傳染病檢體,由 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 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 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 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三、爰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之檢體,應由醫師採 檢為原則;疑似病例或社區監測通報採檢病例之咽喉或鼻 咽拭子等接觸者檢體,不限由醫師採檢,得由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採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