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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 因應3/3勞動部公告「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新增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438家,限辦理到宅評估事宜,建請部訂定有關該等診所執行到宅評估之收費標準

主旨:因應110年3月3日勞動部公告「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 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新增居家醫療 照護整合計畫診所438家,限辦理到宅評估事宜,建請 貴 部訂定有關該等診所執行到宅評估之收費標準如說明, 請 察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0年5月6日第十二屆第七次基層醫療委員會會議 結論,並經本會110年5月30日第十二屆第九次理事會報告 通過辦理。
(一)「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 者醫療機構」,原僅限勞動部公告符合資格之醫院。為 考量個案之健康狀況及專業評估資源之可近性, 貴部函 請勞動部參酌,除勞動部公告符合資格之醫院外,增列 公告納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 之診所辦理到宅評估,並於110年3月3日獲勞動部核准, 公告新增438家診所。

二、查衛生福利部99年6月9日公告聘請外勞到宅評估鑑定之申 請費用已逾十餘年,爰此,本會建議微調前述診所進行到 宅評估鑑定申請收費之最低標準如下:
(一)出診訪視費(含醫師及醫事人員各一名):2,300元。
(二)評估鑑定費:1,150元。
(三)交通費由各縣市依當地區域狀況自訂並應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