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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為避免民眾所持之「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於國外衍生糾紛,請轉知有關新冠肺炎疫苗(COVID-19Vaccine)接種紀錄登載之相關注意事項

主旨:為避免民眾所持之「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於國外衍生糾 紛,請轉知轄內醫療院所有關新冠肺炎疫苗(COVID-19 Vaccine)接種紀錄登載之相關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10月13日疾管檢字第 1102100444號函辦理。

二、我國「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係參照世界衛生組織(WHO) 規定及證明書格式制定,並經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 稱疾管署)授權相關醫療院所核發,故疾管署業委託國內32 家旅遊醫學合約醫院受理民眾申請開立該證明書,且需加 蓋授權戳章始為有效文件。

三、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衍生民眾申請接種旨揭疫苗之證 明文件,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 於110年8月5日新聞稿宣布,建議民眾出國可採下列三種方 式取得證明文件:
(一)由接種單位開立之「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填列完整西元年、護照號碼及同護照之英文姓名。
(二)由醫院開立之英文版診斷證明書(註記疫苗接種紀 錄)。
(三)前往國內旅遊醫學合約醫院,將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 登載於「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

四、疾管署近期接獲民眾陳情,部分「COVID-19疫苗接種合約 醫療院所」疑似誤於民眾所持「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填 寫接種紀錄,除未有授權戳章外,填列格式亦不符WHO規 定,若民眾持該接種紀錄出境,恐於國外證照查驗時衍生 問題。

五、爰此,如民眾因出國需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可依說明 三之前兩種方式取得:開立「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 或英文版診斷證明書。惟如民眾仍要求開立「國際預防接 種證明書」,請協助轉介其至國內32家旅遊醫學合約醫院 之旅遊醫學門診(https://reurl.cc/jgGvdn)登載接種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