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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為加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處理時效,自10月27日起實施「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請配合辦理

主旨:為加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處理時效,自本 (110)年10月27日起實施「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 政流程暫行措施」,請貴院所配合辦理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25日衛授疾字第1100101871號函 辦理。

二、該部業於本年1月19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2381號公告,委 託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下稱生策會)於110 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 事務工作計畫」。

三、鑒於本年COVID-19疫苗大規模接種計畫啟動,民眾申請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數量大增,又季節性流感疫苗接種政 策刻正推動中,爰自本年10月2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間實 施「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下稱暫行措施),由生策會代為辦理病歷調閱工作,以加速審 議流程及維護民眾權益。

四、個案病歷調閱:
(一)個案審議所需病歷將由生策會函請醫事機構依傳防法第 39條第4項規定提供,請醫事機構依法配合,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病歷提供時限為文到之日起7個工作日,屆 期前生策會將發送提醒通知,再超過7個工作日即有違法 之虞,得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萬 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如發生醫事機構逾期提供生策會函調個案病歷情事,本 局將進行調查(衛生福利部本年9月23日衛授疾字第 1100101679號函諒達,如附件),瞭解其未及時提供病 歷之事由,衡酌具體個案情節,決定是否依據前述法條 進行裁處。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