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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業經衛福部於11/17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 之藥物」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 1101663168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16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8C號 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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