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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 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貴部積極發展多元友善就醫環境,敬表樂見與支持。然就部所提「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增列無障礙設施相關事宜,全聯會建議如說明段

主旨: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貴部積極發展多元友善就醫環境, 本會敬表樂見與支持。然就 貴部所提「醫療機構設置標 準」第9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增列無障礙設施相關 事宜,本會建議如說明段,請 察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0年11月23日第12屆第8次醫療事業輔導委員會 會議結論,並經110年11月28日第12屆第11次理事會報告通 過辦理。

二、鑑於人口老化快速及維護身心障礙者就醫便利之權益, 貴 部積極發展多元友善就醫環境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會 敬表樂見與支持。然就 貴部所提「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 9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增列無障礙設施相關事宜,本會提出建議如下:
(一)須符合不溯既往之原則,僅限適用於新設立之診所;針 對現行既有診所,應以鼓勵補助取代強制性要求,經費 應以健保總額以外費用為來源。
(二)原址變更負責醫師因硬體環境並未改變,亦不予追溯。
(三)新設立診所依照總樓地板面積不同,而各有不同無障礙 友善設施的規範標準, 貴部應予輔導,並於公告時訂定 宣導緩衝期之日出條款。
(四)對偏鄉、山地、離島地區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為免因 法規要求過於嚴格,影響醫師於偏鄉、山地、離島地區 設置診所之意願,應有例外之規定。
(五)依 貴部110年7月22日研商「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 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增列無障礙設施相關事宜第四次會議紀錄,其附表所附之相關規範仍有部分窒礙難 行,包括如廁所兩側皆規定須設有扶手及櫃檯服務台之 高度等規範,建議應彈性放寬修正,以能達成病患就診 便利性之目的即可。

三、醫療院所提供全人醫療服務,除有形硬體無障礙設施外, 秉持人文關懷精神更是強調之核心價值,建請 貴部就醫療 機構設置標準硬體設施方面,應彈性放寬,讓所有醫療服 務軟體、硬體均能達到無障礙,讓民眾感受到友善專業的 服務,此乃醫療尊嚴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