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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建請 衛福部擬定醫事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相關辦法以利遵循;且核定過程中,須依醫療法第99條規定,經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以保障民眾醫療權益

主旨:建請 貴部擬定醫事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相關辦法以利 遵循;且核定過程中,須依醫療法第99條規定,經醫事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以保障民眾醫療權益,請 察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0年11月14日第十二屆第九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 結論暨110年11月28日第十一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同法第99條第1項復 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 會,任務如下: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二、醫 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四、醫德之促 進。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另 貴部為利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及管理之作業有所 依循,102年以降訂有「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 則」。

四、目前各類醫事機構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收費標準亦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惟其收費標準核定過程 尚不一致,有未經適當專業審議,即逕予核定公告收費之 情事發生,恐造成收費標準紊亂,影響民眾醫療權益。

五、為切合醫療實務,避免收費爭議,爰建請 貴部擬定醫事機 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相關辦法以利遵循;且該核定過程 中,須依醫療法第99條規定,經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核定公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