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依食藥署函知 藥商不得行銷藥品仿單核准適應症外使用(OffLabelUse)

主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知藥商不得行銷藥品仿單核 准適應症外使用(Off Label Use),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 員。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12月24日FDA藥字第 1101460212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旨揭來函重點略以:邇來食藥署發現有藥商以贈藥方式招 徠藥品銷售之情事,及有民眾遵循醫囑使用藥品,惟藥品 之使用不符合規定而無法獲得藥害救濟之案例,為保障民 眾用藥安全,避免引起不必要之藥害救濟爭議及醫療糾 紛,藥商不得行銷藥品仿單核准適應症外使用。

三、本函相關訊息刊登本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