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轉知衛福部於1/12訂定發布「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並為配合修正標準,自111年4月15日起,擴大收費範圍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月12日以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 號令訂定發布「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並為配合修正標 準,自111年4月15日起,擴大收費範圍,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12日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C號函 及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E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據「醫事憑證收費標準」規定,HCA將自111年4月15日 起,擴大收費範圍,包含所有醫事憑證核發、換發及補 發,以及發給時戳服務。

三、全國各醫事機構如需使用HCA時戳服務,敬請參照「時戳服 務申請流程」(詳載於HCA網站),於111年4月15日前逕向 HCA完成申請程序及繳費,時戳服務將於111年4月15日起, 關閉未申請之來源IP。

四、如有未盡事宜,請至網站(https://hca.nat.gov.tw)查 詢,或逕洽客服電話:0800-364-422。

五、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