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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有關醫療機構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相關須知事項

主旨:有關醫療機構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相關須知事項,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8747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 及第36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應擬 定施行計畫,向衛生福利部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向該部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者,請依「醫療 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須知」辦理。實驗室開 發檢測施行計畫請依「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 申請計畫書(格式)─自行設置實驗室或委託其他國內實 驗室適用」或「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計 畫書(格式)─委託境外實驗室適用」撰寫。

三、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