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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1/25函復本會 110/12/30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處理時效,實施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請診所配合辦理一事

主旨:有關貴會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處理時效,實施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請各基層診所 配合辦理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12月30日宜縣醫字第320號函。

二、為儘速完成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下稱VICP)案之審議,本 局業以110年11月3日衛疾字第1100025431B號函諒逹,合先 敘明。

三、又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略以,醫事機構、醫 師、法醫師及相關機關(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 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就醫紀 錄、病歷、相關檢驗結果、治療情形及解剖鑑定報告等資 料,不得拒絶、規避或妨礙。為釐清預防接種與疑似不良 反應之關聯性,衛生主管機關將於接受申請後,依據前揭 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並參照健保單位提供之健保就醫明細,向醫事機構調閱指定期間之疑似受害人所有病歷,如 已死亡並經解剖,將另向各地方法院調閱解剖報告。

四、再查囿於110年大量COVID-19疫苗接種,相對接種後發生不 良事件較過往增加,請貴會轉逹所屬協助並配合辦理。

五、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1月6日衛授疾字第1100102224號公告 有關委託民間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辦理「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事務工作計畫,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 日至111年12月31日」公告(如附件)。

六、貴會反應之相關問題,將另函請中央釋示。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