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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貴會推動植物保護專門職業人員制度,立意良好,本會樂見其成,惟「植物醫療師」一詞恐衍生諸多爭議,建議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

主旨:貴會 推動植物保護專門職業人員制度,立意良好,本會 樂見其成,惟「植物醫療師」一詞恐衍生諸多爭議,建議 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10年12月28日農授防字第1101490914號函。

二、依據本會111年1月20日第12屆第18次常務理事會決議辦 理。

三、行政院農委會為即時提供農民專業植物保護服務,並協助 業者順利輸銷農產品,擬推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植 物有害生物之診斷、鑑定、偵測及調查、植物疫病害蟲防 治及藥劑使用指導等植物防疫檢疫有關事項,為農產品進 口自產全面把關,立意良好,本會樂見其成。

四、惟該專門人員使用「植物醫療師」乙詞,恐衍生諸多爭 議,並與醫療法相關規定混淆,為避免民眾誤解,建議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該名稱業經106年9月26日中華 民國會計師、律師、醫師、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全國 建築師公會106年第4次聯誼會,共識支持修正。

五、從國際用語觀之,在美國加州,有植物保護師(Pest Control Adviser,PCA)制度;日本有植物保護技術士等 國家考試制度,皆切合該專門人員業務內容,採用植物保 護師或害蟲控制顧問等名稱。且草案說明中提及修習植物 醫學,並不必然等於需創設「植物醫療師」乙詞。如物理 治療師、心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專門職業人員,亦須 修習相關醫學課程。爰建議修正名稱為「植物治療師」, 足以表彰法案認證之專業程度,亦免對社會大眾與醫療環 境產生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