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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財政部函釋有關COVID-19疫情期間,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及醫療(事)機構取得相關收入徵免所得稅之疑義

主旨:轉知財政部函釋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 情期間,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及醫療(事)機構取得 相關收入徵免所得稅之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日衛部醫字第1110108686號函辦 理(如附件)。

二、財政部111年3月1日台財稅字第11000704700號函釋有關 COVID-19疫情期間,免徵所得稅項目包括:
(一)健保不到8成補到8成之收入(診所)。
(二)健保不到9成補到9成之收入(醫院)。
(三)執行COVID-19疫苗注射任務,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及地 方政府撥付醫事機構或個人之補助、津貼、獎勵相關事 項及醫護人員執行公費COVID-19疫苗接種之支援人力 費。
(四)合約醫療院所執行公費流感及常規疫苗之接種處置費。 
(五)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參與社區篩檢之收入。
(六)醫療機構發放之防疫獎金,倘醫療機構依特別條例規定 取得之防疫獎勵金,轉發相關工作人員〔如依「執行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 要點」規定核發醫療機構之防疫獎勵金〕,醫療機構僅 為代收轉付性質,非該醫療機構之收入及費用,核屬該 等人員之免稅收入。
(七)醫事人員因配合防疫致延長工時而獲取之加班費,不受 勞動基準法加班時數上限限制。
(八)醫院自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取得SARSCoV-2核酸檢驗費、核 酸池化檢驗費及抗原快篩試劑費等公費檢驗費之收入。
(九)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於COVID-19疫情期間取得之特別預 算收入。

三、上述依特別條例規定免納所得稅部份,於該條例施行屆滿 後,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本會理、監事暨各縣市公會理事長、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