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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衛福部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說明三,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修正如說明二,請轉知配合辦理

主旨:衛生福利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 0960222467號函說明三,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 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修正如說 明二,請轉知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5日衛部醫字第1111661106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醫院醫師支援診所,其支援醫師人數不得超過被支援診 所醫師人數之2倍,支援時段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 段之40%」之規定,前經旨揭文號函釋及103年6月11日衛部 醫字第1031663846號函重申在案。前開「時段」之計算單 位由原每時段4小時修正為3.5小時,並自111年3月25日起 先試行半年。

三、試行期間請惠予協助收集會員意見及狀況,以利衛生福利 部進行滾動式修正。意見蒐集表單網址連結如後:https://is.gd/CDJSsZ

四、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