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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業經衛生福利部於4月8日修正發布,並定自5月15日生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 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4 月8日以衛部保字第111126014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定自 111年5月15日生效,請查照。#131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8日衛部保字第1111260141C號函 (如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