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財政部函釋醫療機構等領取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規定發給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之領據印花稅徵免疑義

主旨:轉知財政部函釋醫療機構等領取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規定發給補助、津貼、 獎勵及補償之領據印花稅徵免疑義,請 查照。#123

說明:

一、自COVID-19疫情發生以來,全國醫療院所及醫療人員在第 一線積極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守護全民的健康安全,無形 中增加許多防疫軟硬體成本支出。為體恤醫療院所防疫之 辛勞及減輕醫療院所因降載收入銳減及防疫成本增加之經 營負擔,本會邱泰源理事長國會辦公室111年1月17日向財 政部爭取醫療院所收取政府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之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 納印花稅事宜,函請財政部賦稅署釋疑(如附件一)。

二、111年4月14日業獲財政部採納函釋略以(如附件二):
(一)醫療機構代領取政府依旨揭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 定,發給醫事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補助、津貼及獎勵, 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1款規定,免繳納印花稅。
(二)醫事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依旨揭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收受補貼、津貼及獎勵所開立之收據,依印花稅 法第6條第8款規定,免繳納印花稅。
(三)執行防治工作人員等依旨揭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領取 政府發給補償等所開立之收據,依同法第9款規定,免繳 納印花稅。

三、本函相關訊息刊登本會網站及台灣醫界雜誌。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台灣醫院協會、台灣醫學中心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 台灣社區醫院協會、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中 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