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5/21同意67家診所申請取消COVID-19指定社區採檢院所資格;另指定第二階段83家診所為COVID-19指定社區採檢院所

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5 月21日同意67家診所申請取消COVID-19指定社區採檢院所 資格(附件一);另指定第二階段83家診所為COVID-19指定 社區採檢院所(附件二),請 查照。#124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5月 21日肺中指字第1110031253號函副本及肺中指字第 1110031253A號函副本辦理。

二、有關診所申請取消COVID-19指定社區採檢院所事宜,說明 如下:
(一)自111年5月21日起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之COVID-19全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地圖名單移除。
(二)有關指定社區採檢院所獎勵核發事宜,將不發予診所採 檢站設置及採檢案件數獎勵費用。

三、有關診所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 意成為指定社區採檢院所,相關規範如下: 
(一)提供抗原快篩陽性民眾,或有COVID-19相關症狀經醫師 評估懷疑等符合公費核酸檢驗民眾採檢,肩負公共衛生 及防疫任務,不得無故拒絕COⅥD-19病人採檢服務
(二)檢驗費用依「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 業」及「核酸檢驗報告健保卡資料上傳作業」申報檢驗 費用。委託檢驗者,須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 驗機構」合作,行政等成本分攤由雙方協議為之。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法定傳染病,符合通報定義者, 應依法通報(可透過健保IC卡上傳)。通報方式可至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 重要指引及教材/通報定義及採檢/COVID-19傳染病通報 說明及注意事項(網址:https://reurl.cc/NA4gR6)查 詢。
(四)請依「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採取 適當的防護措施,加強落實動線規劃及個人防護措施, 以避免疾病於診所內傳播。

四、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