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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有關診所上傳「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檢驗報告至健保署未成功以致延誤申報時程一事

主旨:轉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診所上傳「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檢驗報告至中央健康保險署未成功以致延誤申報 時程一事,請查照。#1211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6月 10日肺中指字第1110031369號函辦理。

二、依本年1月22日修正公布「SARS-CoV-2公費核酸檢驗費用給 付原則」:
(一)公費核酸檢驗結果應於採檢日(第0日)起3日內完成健保 IC卡醫令上傳或登打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 署)「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否則不給付該筆檢驗費 用。
(二)調整時效異常者檢驗費用給付原則如下:
1、若因路倒、新生兒等基本資料不齊全;民眾提供基本 資料錯誤;無健保身分之外籍人士或本國民眾,仍全額給付。
2、資訊系統偶發性異常,各指定檢驗機構僅適用一次, 適用期限至多1個月且僅支付成本費用(一般核酸檢驗 給付2,000元,池化檢驗給付400元)。
3、其餘時效異常件數均不予給付。

三、基於基層診所係本年5月起陸續加入,針對檢驗結果上傳時 效異常之件數(採檢日為本年5月至6月),同意經說明理由 後從寬認定全額給付,但不擴及其他原已加入之指定檢驗 機構。

四、另有關申報時效,當月份公費核酸檢驗費用須於次月20日 前依「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完成 申報。

正本: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醫療財 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 澳分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 仁愛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