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臺北業務組函 有關反映「健保署行政協助疾管署辦理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健保卡登錄及申報核付作業」相關執行疑義及應注意事項案,請配合辦理

主旨:有關貴公會反映「健保署行政協助疾管署辦理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 費用健保卡登錄及申報核付作業」相關執行疑義及應注意 事項一案,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會員配合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臺北業務組111年5月30日與轄區各縣市醫師公會 召開之COVID-19辦理情形視訊會議及本署111年6月24日健 保醫字第1110661680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健保卡登錄及上傳作業之 藥品總量(A77)欄位及調劑訊息疑義,依本署111年6月14日 1110661491號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111年6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48號函(副本)辦 理,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混淆,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總量(A77)」欄 位資料為非必填,該欄位資料亦不收載,本署醫療雲端資訊及健康存摺均不呈現前述藥物之「總量(A77)」資 訊。
(二)另有關調劑訊息疑義,病歷或處方箋內容之規範,請依 醫師法第13、14條及相關規定,醫師於開立口服抗病毒 藥物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藥名、劑量、數量、用法 及處方年、月、日等資訊,以利藥師正確調劑及病人正 確使用藥物;其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亦應於容器 或包裝上載明相關事項。

三、Molnupiravir口服抗病毒藥物之申報規定,依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6月16日肺中指字第 1113800300號函(副本),修訂「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 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於備註9補充說明「與COVID-19 相關之實體門診急診如無開立Paxlovid,請以健保一般門 診、急診診察費及相關藥費規定申報,並由公務預算支 應」。

四、另旨揭費用為配合特別預算之經費執行時限,「確診個案 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之補申報作業期限以就醫 日期次月1日起2個月為原則,就醫日期為111年4至6月份之 費用,應於111年8月31日前完成補申報,相關規定詳附 件。

正本:臺北市醫師公會、新北市醫師公會、基隆市醫師公會、宜蘭縣醫師公會、金門縣 醫師公會、連江縣醫師公會
副本: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臺北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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