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疾管署檢送修訂之「性傳染病、急性病毒性肝炎或藥癮病患全面篩檢愛滋病毒計畫」,並自10月1日起實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送修訂之「性傳染病、急性 病毒性肝炎或藥癮病患全面篩檢愛滋病毒計畫」,並自 111年10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153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1年7月26日疾管慢字第 1110300405A號函辦理(附件)。

二、疾管署「性傳染病、急性病毒性肝炎或藥癮病患全面篩檢 愛滋病毒計畫」(以下簡稱B1計畫)自97年起推動,係委託 中央健保署以代收代付辦理,提供性傳染病、急性病毒性 肝炎及藥癮患者愛滋篩檢服務。110年透過B1計畫之健保申 報篩檢數達57,703人次,篩檢發現之新通報愛滋確診個案 共計158名,新案陽性率0.3%,顯示透過性傳染病患者篩檢 愛滋能有效及早發現個案、及早介入與治療。

三、本次修正內容摘述說明如下:
(一)本計畫篩檢對象為65歲以下,經醫師診斷感染性傳染病 患者(包含:梅毒、淋病、生殖器疱疹、尖形濕疣、披衣菌、陰蝨、龜頭炎、非淋菌性尿道炎(限男性患者)、 其他性病)、急性病毒性A、B、C型肝炎患者及非法物質 濫用者(藥癮病患),經醫師臨床判斷有感染愛滋病毒 風險者。
(二)調整B1計畫給付之篩檢對象疾病類別,刪除「陰道 炎」、「陰道滴蟲」及女性「非淋菌性尿道炎」。
(三)依據疾管署「愛滋防治工作手冊」修訂愛滋檢驗作業流 程及檢驗結果之處置。

四、為提高符合計畫對象愛滋篩檢率,疾管署宣導,倘醫師於 看診時,遇符合計畫篩檢之對象,經本人同意後請提供愛 滋篩檢服務,符合本計畫篩檢費用由疾管署實支實付,不 影響醫療院所健保總額。另,醫師於臨床診療實務中,如 經專業評估,病患仍有執行HIV檢驗之必要性,於符合健保 給付規範原則下,亦可以申請健保給付方式辦理。

五、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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