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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衛福部有關醫療機構執行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第5目(國際醫療)得向病人預收醫療費用及掛號費相關事宜

主旨:衛生福利部函知有關醫療機構執行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 條第2款第5目(國際醫療)得向病人預收醫療費用及掛號費 相關事宜,請查照及轉知所屬。#122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11662422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該函重點略以:醫療機構執行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以下稱本 辦法)第2條第2款第5目情形,其診療對象為擬接受或已接 受本國醫療機構治療之非本國籍,且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之境外病人,基於醫療作業程序有別於國內病人,且須預 先投入相關成本,有其特殊性,同意可以預收其費用。另 預收醫療費用之項目、金額及付款退款方式等細項,應依 同辦法第5條規定,載明於通訊診療實施計畫內容。

三、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