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有關COVID-19確定病例居家照護個案管理陳情案件之審查事宜,請配合辦理

主旨:有關COVID-19確定病例居家照護個案管理陳情案件之審查 事宜,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1225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8月 23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83號函辦理。

二、經該中心綜整目前接獲之陳情案件內容及部分地方政府初 步回復之查證與抽查結果,訂定「COVID-19確定病例居家 照護個案管理案件之抽查結果審查紀錄表(附件)」,提供 衛生局審查個案管理陳情案件查證資料或抽查結果及輔導 各醫療機構參考。
(一)佐證資料應包含案件之評估紀錄、照護紀錄、個案管理 費用申報醫令項目資料。
(二)審查結果不符合之情形如下:
1、抽查案件未符合衛生局派案機制。
2、初次評估之抽查案件中,院所未留有初次評估紀錄, 或紀錄內容未包括風險評估結果(「一般確診個案」或「高風險確診個案」)或評估內容(如:年齡、癌症、 懷孕等「可能增加感染及疾病嚴重風險」因子)。
3、遠距照護諮詢之抽查案件中,院所未留有遠距照護諮 詢紀錄,或紀錄內容未包括確診者當時的健康狀況。
4、抽查案件未符合下列執行頻率者:
(1)一般確診個案於「初次評估」當日之後的居家照護 期間,照護次數不得少於1次。
(2)高風險確診案件就醫日期為本年5月19日以前的案 件為每日照護、就醫日期為本年5月19日(含)以後 的案件為至少每2天1次執行照護,或依各地方政府 衛生局規定辦理。
(3)口服抗病毒藥物用藥後追蹤評估為每日辦理。

三、審查有不符合項目之案件,將由疾管署函知健保署不予給 付,並提供主管機關依業務權管及相關法規參辦;如有輔 導改善建議,請被申訴醫療機構限期改善。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本局醫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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