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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衛福部函示自8/30至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屬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出具航運公司的航程時間證明文件,得由醫師開立至多為180日總用藥量之慢

主旨:衛生福利部函示自8/30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屬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 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 出具航運公司的航程時間證明文件,得由醫師開立至多為 一百八十日總用藥量之慢連箋,並得切結一次領取總用藥 量之藥品,詳如說明段,請協助轉知會員知悉,請查 照。#131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於111年6月24日函詢本會有關中華海員總工會 高雄分會,函請延長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 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九十日之上限案,請本會惠示 建議意見。

二、本會經徵詢蒐集意見後,於111年7月7日以全醫聯字第 1110001525號函(如附件一)覆衛生福利部本會建議意見。

三、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8月30日以衛授保字第1110662339號 函(如附件二)文中華海員總工會高雄分會,同意自發文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 止,屬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 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出具航運公司的航程時間證 明文件,得由醫師開立至多為一百八十日總用藥量之慢連 箋,並得切結一次領取總用藥量之藥品。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各分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