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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執行事項補充說明

主旨:檢送「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執行事項補充說 明如附件,請查照。#1209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9月8 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97A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使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與轄區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及存放點順利完成合約書 之簽約,爰針對相關條款執行事項補充說明如附件,納入 合約執行之參考。旨揭合約書(樣本)為提供COVID-19口服 抗病毒藥物配賦點及存放點之醫療機構與藥事機構通用版 本,鑒於醫療機構與藥事機構執行業務內容有所差異,故 合約書以下條款不適用於藥事機構:
(一)「一、(五)乙方診治之病人因遺失口服抗病毒藥物,返回院所申請重複開立處方時,配合辦理相關審查作業及 藥物費用代收與匯款等事宜」。
(二)「二、(七)用藥後,如個案服藥後產生藥物不良反應,乙方應予妥適處置及治療,並進行藥物不良反應通報」。

三、另,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機構對於合約書條款仍有相關疑慮,為予以適當緩衝時間進行雙向溝通以順利完成簽約事宜,將簽約期限延長至本年9月30日止,屆時未完成 簽約者,本局將於本年10月14日前清點並回收該機構現有存放藥物。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大同鄉衛生所、宜蘭 縣南澳鄉衛生所、宜蘭縣壯圍鄉衛生所、宜蘭縣三星鄉衛生所
副本:本局醫政科、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本局疾病管制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