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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為強化COVID-19輕重症分流收治,請依確診者分流條件及解除隔離條件,落實分流收治於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及居家照護

主旨:為強化COVID-19輕重症分流收治,請貴單位依確診者分流 條件及解除隔離條件,落實分流收治於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及居家照護,請查照。#1225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9月 20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11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國內醫療機構對疫情的因應,該中心於本(111)年5 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33號函(諒達),調整確定病例 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年齡70歲(含)以上、年齡65-69歲獨 居者、懷孕36週(含)以上、出生3-12個月且高燒(>39度)之 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得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 館;前述確診者如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要求採居家照護,經 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合先敘明。

三、鑒於近期社區傳播風險提升,且考量70歲(含)以上年長者 為感染後易產生嚴重併發症或死亡之高風險族群,為利儘 速給予抗病毒藥物及強化醫療照護,降低病情惡化之風險,請貴單位於評估確認確診或提供醫療照護時,確實提 供是類對象相關收治場所建議及隔離治療等衛教資訊,安 排合適收治地點,以防範社區年長者或年長獨居者因罹病 危及其生命安全。

四、另有關醫院收治之確診個案,倘經醫師評估已無住院醫療 需求,但未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請依以下原則下轉返家 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
(一)經臨床判斷症狀緩解可直接返家者,下轉返家進行居家 照護並隔離至距發病日或採檢日達7日。
(二)經臨床判斷建議至加強版集中檢疫所者,由集中檢疫所 之醫師依臨床判斷進行採檢,並依檢驗結果評估解隔; 倘檢驗結果仍不符解隔條件,但症狀緩解得下轉返家 者,進行居家照護並隔離至距發病日或採檢日達7日。

五、鑒於確診者多數採居家照護管理,為利實務運作需求及保 障病人獲得適切之隔離照護,不符合居家照護健康條件之 無症狀/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 照護,得經貴單位醫療人員評估後,採取居家照護。

六、請貴單位配合落實執行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該中心 將持續視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確定病例照護措施,兼顧病 人安全及醫療量能。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 愛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