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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生部 有關 8/17公告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全聯會彙集並代轉會員之修正建議

主旨:貴部於111年8月17日公告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本會彙集並代轉會員之修 正建議如附件,復請察照。#153

說明:

一、依據 貴部111年8月17日衛部心字第1111761722A號函辦 理。

二、檢附本會協助蒐集本會會員之修正建議如附件,重點略 以:
(一)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5條:
1、考慮司法精神病房所收治的應當是具有暴力紀錄的精 神病人,在病房設施的監控管理必須比一般精神科病 房嚴謹(檢附英國國民健保服務對於收容精神病犯的中 度安全與高度安全精神科醫院的設計指引供參)。
2、建議司法精神病床應成立獨立之機構或病房,不應與 一般精神科病房共同設置及照護,故不應納入此標準。承上,建議確認設置形式,並依犯罪類型及治療 頑抗等因素,進一步區分病房等級後,再行研議人員 配比。
(二)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附表三:
1、本次新增司法精神病床-臨床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 師、職能治療人員等之配置:建議其人力配置應比照 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對於精神急性、精神慢性一般病 床及精神科加護病床之規範。
2、本次新增戒護人員配置:建議比照醫院設置基準中之 戒護病房,明確規定由矯正機關調派戒護人員二十四 小時值班。
3、三、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二)一般設施新增 「設有司法精神病床者,應具有戶外活動空間」:基 於個案特性、環境空間與活動動線等安全與照護考 量,實務上其可行性仍有疑慮,建議審慎評估其必要 性。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