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修正發佈「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條文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佈「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四條、第八條條文,請 查照。#123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9月20日衛部照字第1111561141C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修正重點略以:
(一)配合修正第八條附表二甲之類別五增列鑑定向度「b540 胰臟功能」,同步於附表一甲之類別五增列同鑑定向度 外,類別六之鑑定向度「b610腎臟功能」及「b620排尿 功能」鑑定人員資格條件並酌作修正。
(二)參酌美國醫學會之「障礙評估指南」之全人損傷百分 比,於附表二甲之類別五增列鑑定向度「b540胰臟功 能」,並就類別七之鑑定向度「b710a關節移動的功能  (上肢)」、「b730a肌肉力量功能(上肢)」、「s730上肢 構造」及「s760軀幹」障礙程度之基準酌作修正。上述 條文明訂皆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函相關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