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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臺北分會函轉知 健保署有關「心理測驗全套(45058C)」申報注意事項,請加強申報正確性;如有費用申報錯誤,請於10月31日前洽署臺北業務組辦理更正事宜

主旨: 轉知 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知有關「心理測驗全套(45058C)」申報注意事項,惠請 貴會向會員診所宣導加強申報正確性;如有費用申報錯誤,請於111 年10 月31 日前洽健保署臺北業務組辦理更正事宜,詳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111 年9 月14 日全醫基審字第1110000118 號函辦理。

二、 重申「心理測驗全套(45058C)」申報注意事項如下:
(一) 認知功能測驗相關診療項目應由醫師醫病人病情需求則用適當之評估測驗量表,包含「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等量表,若在短時間重測上開智力量表,請於病歷註明理由,必需由病人親自執行,不得由他人代答。
(二) 病歷資料應具體敘明病人施測原因,若病歷過於簡略、不同病人資料均雷同而缺乏個別具體治療內容,且不符專業認定者,則不予支付。
(三) 心理測驗全套(45058C)併報智能評鑑(45052C)或人格特質評鑑(45055C)之合理性不符專業認定者,則不予支付。
(四) 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明訂鑑定費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鑑定機構,爰病人因上述鑑定而進行心理測驗者,不得重複申領健保費用。
(五) 健保署將持續監測醫療費用上傳及申報資料,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診所勿有虛報情事以免觸法,如自行檢視有費用申報錯誤,請於111 年10 月31 日前洽健保署臺北業務組辦理更正事宜。

正本:台北區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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