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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有關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包裝或劑量不完整之處理方式

主旨:檢送有關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包裝或劑量不完整之處 理方式,請查照。#1209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9月 29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22號函辦理。

二、針對包裝或藥物劑量不完整情形之處理方式,建議如下:
(一)因病人腎功能問題減量用藥所剩餘之Nirmatrelvir,機 構得以一般廢棄藥品處理;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 (SMIS)登錄方式比照一般確診病人,於「庫存管理」 項下之「領用」功能中,以「耗用」之領用方式記載領 用1份。
(二)病人將藥物攜出機構後,無法確認藥物後續保存狀態, 因此不宜再提供其他病人使用,機構原則不接受病人退 回藥物,且仍應登錄SMIS以領用方式「耗用」記載領用1 份藥物。鑒於每位病人每次感染病程原則僅可開立1份口 服抗病毒藥物,爰請醫師於開立處方前務必確實評估病人符合藥物適用條件及其吞服藥物之能力,並請藥事人 員於調劑交付藥品時確認及提供用藥指導,以免浪費珍 貴的公共衛生資源。
(三)機構因病人藥物遺失,依據「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 重複領藥申請處理程序」調劑交付部分劑量(非完整1人 份)之口服抗病毒藥物,於SMIS仍以領用方式「耗用」 領用1份藥物,但於「備註」欄位應依據前述申請處理程 序說明,記載實際領用劑量與交付之金額等資訊;剩餘 之未調劑藥物由機構納入庫存管理妥善保存,倘再有病 人因藥物遺失申請重複領藥時,可優先使用此類非完整 包裝之未調劑藥物,以有效運用珍貴的公共衛生資源。

三、機構保管之藥物如因毀損、遺失等情形導致藥物短少,於 SMIS應以領用方式「耗損移出」記載領用數量;請轉知所 屬如有「耗損移出」之領用數量應提交書面報告送衛生局 核判,以釐清機構是否善盡藥物管理之責任。

四、副本抄送宜蘭縣醫師公會及藥師公會,請貴會協助將增修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相關之SMIS操作說明」登載於 貴會網頁,如附件。

正本:1111003口服抗病毒藥物名冊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本局醫政科、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 藥師公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