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10/5令修正發布「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六條,茲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0月5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101248 號令修正發布「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 法」第六條,茲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 照表各1份,請 查照。#153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0月5日衛授疾字第1110101251號函 辦理(如附件)。

二、衛福部考量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流行期間醫事機 構快速擴充實驗室檢驗能力,具備傳染病檢驗能力之臨床 檢驗單位、實驗室已不限於醫院,為擴大「實驗室監視及 預警系統」參與單位,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將設有臨床 檢驗單位之「醫事機構」(含醫院)之實驗室,納為中央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定期報告特定病原體檢驗項目與檢 驗結果等資料之單位。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