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

主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 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 治療條件」、「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 注意事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指定處所 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請查照並配合辦理。#1203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1月 2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575號函辦理。

二、基於國內疫情趨緩,民眾防疫意識提升,全人口疫苗涵蓋 率高、確診人數已占一定人口比例,社區有一定之群體保 護力,相關防疫物資亦逐步到位,經諮詢專家,指揮中心 修訂旨揭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如附件1),並自本(111)年11 月7日起實施。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居家照護之非重症確診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後,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解除隔離日已達7天(無須採檢)。
(二)於醫院、加強型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之非重 症確診個案,如以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第二之(二)項第1款 解除隔離,無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如以解除治療隔離 條件第二之(二)項第2款解除隔離,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解除隔離日已達7天 (無須採檢)。

三、另配合修正「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 意事項」,調整居家照護者解除隔離後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如附件2),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指定處所 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如附件3、附件4)。

四、旨揭修訂事項已公布於疾管署網 (https://www.cdc.gov.tw)。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本局疾病管制科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