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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函 為因應「健保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實施,應配合修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案,請依說明辦理

主旨:為因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 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以下稱部分負擔新制)實 施,應配合修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 報格式及填表說明」一案,請協助提醒會員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2666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10月5日衛部保字第1111260307號函修 正「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 訊方案」辦理。

二、為利部分負擔新制政策推動,本署於「111年全民健康保險 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編列部分 負擔新制改版獎勵,其獎勵摘要如下:
(一)於部分負擔新制公告實施前,完成修正且上傳「預檢」 作業者,每家獎勵1,000點。
(二)於部分負擔新制實施次月底前,完成以部分負擔新制 「申報」者,每家獎勵2,000點。

三、有關部分負擔新制實施時間仍須評估疫情及經濟復甦情 形,考量今年度預算無法保留至明年,建請貴會協助提醒 會員於今(111)年底前儘速進行預檢,以利已改版之院所符 合上述說明二(一)預檢獎勵金規範。

正本: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 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醫師公會、各縣市牙醫師公會、各縣市中醫 師公會、台灣醫院協會、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
副本:本署臺北業務組、本署北區業務組、本署中區業務組、本署南區業務組、本署高 屏業務組、本署東區業務組